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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8-22     点击数:






邯幼专政〔202380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把握学校审计工作方向和大局,加强审计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为学校审计工作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审计处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严格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审计事项应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重大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与审计监督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和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及现场勘察实物;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贵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与审计机关审计加强协同:

(一)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确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开展相关领域的内部审计;

(三)推进单位整改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协同方式。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 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十九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二十二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方面问题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二十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公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十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政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组织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12月11日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11日印发

(共印20份